经评估的广州市人民印刷厂净资产折价入 股。2015 年广州包装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增资 1900 万元,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 公司增资 100 万元。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当具有同等权利。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第十七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壹元,股份总额为伍仟万股。公司经批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将其所发行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股票在证券登记机构集中托管。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公司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通股总数为 3000 万股,公司发起人为 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广州包装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 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发起 人广州包装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 购的股份数为 2850 万股,广州轻工工 贸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150万 股。上述发起人是以经评估的广州市人 民印刷厂净资产折价入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现为5000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公司的股本均由国有法人股构成,公司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现有股东名称、持股数额及持股比例如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第十九条规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购 加资本: 要约;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所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内转让或者注销。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收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购要约;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十五 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小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不得 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以非公 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的,应当在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以书面形式 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 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关法律 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 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定期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