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后6个月 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后,将依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册。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的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统一保管,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并依照《公司法》规定,根据股东需求接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受查询。 间限制。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二十九 第三十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条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股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东对公司必要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决权和质询权。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司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分配; 任。 (二)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 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目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六)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决策;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前,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对外转让;公司股东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的,应当在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后,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对所查询的信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 息或资料予以保密。 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公司股票在获得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批准后,可以依照相 关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 转让股份,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 记过户。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务。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 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公 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 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据。公司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后,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立股东名册。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的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统一保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管,并依照《公司法》规定,根据股东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需求接受查询。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股东对公司必要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质询 权。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的义务: (一)公司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的利益分配; 股金; (二)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退股;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对公司的 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赔偿责任。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份; 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 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 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 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提出上 述知情权的请求,董事会秘书自收到上 述书面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予以提供,无 法提供的,应给予合理的解释; (六)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 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 弥补亏损、资本市场运作等(包括但不 限于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 重大事宜。公司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优 势地位剥夺公司中小股东的上述参与 权或者变相排挤、影响公司中小股东的 决策;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报告。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 对所查询的信息或资料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赔偿责任。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上述决议无效或撤销决 议后,如公司根据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 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行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 东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占用长效机制,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资 诉讼。 产或其他资源占用行为的发生。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 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