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印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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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
                                  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一)审核批准事项:

纳股金;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监事的报酬事项;

得退股;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算方案;

人的利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损方案;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责任。                            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带责任。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9.修改本章程;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0.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11.审议批准第四十条第(二)项的对外担
                                  保事项;

                                  12.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本数)以上的关
                                  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含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
                                  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16.公司单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收购、出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
17.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8.审议批准超过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等交易事项。
19.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

                                  3.有关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
                                  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议和临时会议。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年度股东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出书面报告。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电
当承担赔偿责任。                  子通信方式召开。根据公司需要或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为股东会提供便利。在股东会会议登记册
                                  上签名并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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