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 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不 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一)审核批准事项: 纳股金; 1.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监事的报酬事项; 得退股; 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3.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算方案; 人的利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损方案;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责任。 议;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带责任。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9.修改本章程;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10.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11.审议批准第四十条第(二)项的对外担 保事项; 12.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本数)以上的关 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 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 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含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 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1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作出决议; 16.公司单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计算收购、出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 17.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8.审议批准超过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等交易事项。 19.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7.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4) 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 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 3.有关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 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关联股东 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议和临时会议。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年度股东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出书面报告。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 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电 当承担赔偿责任。 子通信方式召开。根据公司需要或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为股东会提供便利。在股东会会议登记册 上签名并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视为出席。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