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印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分享到: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是否合法有效;

司的利益。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 法有效;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股东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占用长效机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制,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占用行为的发生。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 自行召集和主持。
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
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
源。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划;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馈意见。

酬事项;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案、决算方案;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弥补亏损方案;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集和主持。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本
数)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方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
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
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
员会作出决议;
(十七)公司单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收购、
出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 30%的。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超过授权董事会、总经
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融
资借款等交易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审议通过。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象提供的担保;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四)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
产的 30%;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提供的担保;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
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10%。召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会
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通知发出至股东会决议作出期间不得发生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任何变化。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有关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
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的股东名册。监事会
的 6 个月内举行。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规定。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会议形式召开。根据公司需要或日后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布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他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在股东大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会会议登记册上签名并参加股东大会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视为出席。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行解释和说明。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三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分享到: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