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是否合法有效; 司的利益。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 法有效; 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意见。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股东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占用长效机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制,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金、资产或其他资源占用行为的发生。 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 自行召集和主持。 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 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 资源,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 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 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 源。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划;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馈意见。 酬事项;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案、决算方案;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 弥补亏损方案; 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集和主持。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的对外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金额在 15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本 数)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方 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 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含本数)以上的关联交易;审议批 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 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 员会作出决议; (十七)公司单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收购、 出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 30%的。 (十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超过授权董事会、总经 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融 资借款等交易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审议通过。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象提供的担保;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四)连续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 产的 30%;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提供的担保;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 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10%。召集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股东会 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通知发出至股东会决议作出期间不得发生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任何变化。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有关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前款以外的其他关联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应 当回避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的股东名册。监事会 的 6 个月内举行。 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规定。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会议形式召开。根据公司需要或日后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布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他方式为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在股东大 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会会议登记册上签名并参加股东大会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视为出席。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 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程第(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行解释和说明。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五十三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