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印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2024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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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股东。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 容: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所持有的公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司股份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至股东大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记会决议作出期间不得发生任何变化。  载于股东名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
                                  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
                                  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中应包括的其他
                                  内容。

                                  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
                                  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在股东
                                  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相关交易为关联交易,
                                  并明确指明该交易所涉关联股东。

第五十六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采用电子通信或其他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电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公司的股东名 子通信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册。                              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七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股东代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表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披露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程的有关规定。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经历,特别是在本公司、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教育背景、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
                                  (三)兼职等个人情况;

                                  (四)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
                                  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案。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进行审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第六十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 应出示持有公司股票的证明、本人身份证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会;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应出示该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该代理人身
                                  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 (一)代理人的姓名;
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大会。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
                                  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
                                  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八)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
                                  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代理投票委托书至少应当在
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有关会议召开前 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
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 或者召开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投票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
                                  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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