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议通过: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亏损方案;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 酬和支付方法; 定,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国家秘密不能在 (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单次购买、股东大会上公开等情形外,董事、监事、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 资产 5%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收购、 的质询和建议作解释和说明。 出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五)本章程第四十条第(二)项 规定的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七)公司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或定向 发行股票;(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 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第七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容: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 姓名或名称;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 人员姓名; 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一)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份总数的比例; 件及本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拟提交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点和表决结果; 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数额应以会议当日为准。如经董事会判断, 的答复或说明; 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七)按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董事会 的其他内容。 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 作,并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相关交易 为关联交易,并明确指明该交易所涉关联 股东。 (二)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股东或其代表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在股东会表决时, 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如会议 主持人为董事长且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 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股东或其代表 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 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 (三)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 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关联 股东或其代表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参加表 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 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情况进 行专门统计。 (四)当股东会审议某项关联交易事项时, 若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为关联股东,此时 关联股东可以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应当对关联股东参与投票表决情 况及原因进行充分披露。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交 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及由此 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决有权异 议的,可在股东会后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以 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第八十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实行累计投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票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或其代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理人)签名的《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 前款所称累计投票权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 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序为: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一)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独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东大会,并及时通知应出席和列席股东 (二)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 大会的人员。 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会选举决定 产生或变更; (三)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及其职权职责依据公 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照本 章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供其所提名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 名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