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 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的情形外,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 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董 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股 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 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八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 第八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 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 议和特别决议。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行表决。 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通决议通过: 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电子通信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八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别决议通过: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三)本章程的修改;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四)公司单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计为“弃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收购、出售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的; (五)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开转让或定向发行股票;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议记录。 股东会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 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七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即组织点票。 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前,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章制度的规定, 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 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会议当日为 准。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 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 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董事会应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 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相关 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明确指明该交易所 涉关联股东。 (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在股东 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 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股东或其 代表回避;如会议主持人为董事长且需 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 其他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回避。无须回避 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或其 代表回避。 (三)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 时,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后,关联股东或其代表可以按照正常程 序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 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股 东的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四)当股东大会审议某项关联交易事 项时,若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为关联股 东,此时关联股东可以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对关联 股东参与投票表决情况及原因进行充 分披露。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 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 决有权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后向有关 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实行累计投票制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并应加盖公司公前款所称累计投票权是指股东大会选 章。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 别提示。 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九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股东 序为: 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代 (一)公 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单 表监事在股东会提名提案获得通过、股东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会主持人宣布其当选后立即生效。 东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二)公 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 担任的,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由股东 大会选举决定产生或变更; (三)公 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 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及其职权 职责依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四)提 名人应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按 照本章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其所 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 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或监事会 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或 股东代表监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 能担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形外, 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 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 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董事会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 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 第九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行)》等法规规定,公司党总支由上级党组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 织批准设立。 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 公司党总支设纪检委员,纪检委员落实党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党的纪律审查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 和纪律监督职责。 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第九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委由党员大会或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为 3 年。公司党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 大会上进行表决。 举产生。党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 届选举。 公司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的职数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