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立恒: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802          证券简称:多立恒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5
第三章  股东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会...... 8

  第三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9
第四章  董事会...... 11

  第一节 董事...... 11

  第二节 董事会...... 13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15
第六章  监事会...... 16

  第一节 监事...... 16

  第二节 监事会...... 17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1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19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20
第九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2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2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2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26
第十三章 附  则...... 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公司。

  公司由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继承。

  公司由自然人股东杜永芳、白拴富、许勇、陈彩霞、郭剑伟,法人股东: 北京恒利轩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南京中兴合盈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广东兴华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六路 1 号院 4 号楼 10 层
11001-101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4157.6746 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公司。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的使命:推动燃气行业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安防设备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

  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
  制作;广告发布;数据处理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
  务;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以审核机关核定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股票
  的登记存管机关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于 2016 年 7 月 8 日整体变更为股
  份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数如下表:

                                                  认缴情况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        出资            出资        持股比例(%)
                        数(股)          时间            方式

      杜永芳        7,207,403  2016 年 7 月 8 日  净资产折股      35.7510

      白拴富        6,451,911  2016 年 7 月 8 日  净资产折股      32.0035

北京恒利轩管理咨询中心

                    1,750,997  2016 年 7 月 8 日  净资产折股      8.6855
    (有限合伙)
南京中兴合盈创业投资基

                    1,375,921  2016 年 7 月 8 日  净资产折股      6.8250
  金(有限合伙)

        许勇          1,009,006  2016 年 7 月 8 日  净资产折股      5.0050

广东兴华燃气投资集团有

                      907,197  2016 年 7 月 8 日  净资产折股      4.5000
      限公司

      陈彩霞          907,197  2016 年 7 月 8 日  净资产折股      4.5000

      郭剑伟          550,368  2016 年 7 月 8 日  净资产折股      2.7300

        合计          20,160,000                          -            100.0000


  第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修改章程,在章程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十 日内注销,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属于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要约方式;

    (二) 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时,股份转让还应遵守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及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二十六条  股票尚未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时,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登记或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三章 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依据股东实际持股数额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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