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股份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管理时,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系股东名册建立及更改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除本章程专条规定外,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有诉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六)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七)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九)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包括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在内的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 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十四) 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五) 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六) 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者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十七) 审议批准超过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审议权限的重大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批准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 (二十)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专门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定详见本章程附件公司《股东会制度》,该制度同时对保障股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做出了制度安排。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关职权,在决定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时应遵循“保证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原则,并就授权事项予以明确具体。股东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股东会制度应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三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质押;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公司可以根据规范治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 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会在 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应将注明“关联股 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监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 行表决。 (二)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 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