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立恒: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2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 2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 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
        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及其附件条款若存在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若有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该等附件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其条款若与本章程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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