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有权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