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 第三十五条 当发现被担保方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方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债务偿还情况。 第二节 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经办负责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三十七条 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 张物的担保时,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保证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经办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八章 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权,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健全对外担保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