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立恒:董事会制度

2024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依照会议记录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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