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立恒:股东会制度

2024年12月0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802          证券简称:多立恒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之外,董事、监事选举议案应就每个候选人单独提出。
  第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董事会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会根据实际情况以现场、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制度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对有争议又无法表决通过的议题,主持人可在征求与会股东的意见后决定暂缓表决,提请下次股东会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和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事项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未进行回避表决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进行回避。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该进行回避而未进行回避的情形,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监事候选人中的股东代表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

  选举董事、监事可采用累积投票制,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为: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公司股东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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