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董事、监事总人数之积。公司股东既可将其所拥有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票给一名候选董事、监事,也可分散投票给若干名候选董事、监事。 股东会应当根据各候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数多少及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选举产生董事、监事。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监事,但当选的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由下次股东会对不足人数部分进行选举,直至聘满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可以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股东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正式实施。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