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立恒: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补发)

2024年12月03日查看PDF原文
他召集监事会的监事签字确认后送达各监事签字。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参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列入议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所论议题尚有不明确之处,监事会主席在征求与会监事的意见后可决定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提交下次会议表决。对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监事会决议中做出说明。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及执行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或传签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与会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议事制度由监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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