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立恒: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补发)

2024年12月0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870802        证券简称:多立恒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本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一)公司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的项目,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10%以上不超过40%的对外投资的项目,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如董事会有特别授权的,按特别授权办理。

  (三)公司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40%以上的对外投资的项目,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定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董事长组织成立投资项目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安排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项目的事前效益进行审计,以及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流程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及资产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定期编制资金流量状况表;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市场上各种证券的情况和其他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报短期投资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本公司财务部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详细记录在登记簿内,并由在场的经手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本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当日记入本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本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条 本公司财务部应将投资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对外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性质分为新项目投资和已有项目增资。

  (一)新项目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的投资。
  (二)已有项目增资是指对原有的投资项目根据经营的需要,在原批准投资额的基础上增加投资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外长期投资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下属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长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应组织本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上报董事长。

  (四)董事长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本公司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七)本公司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监督下属控股企业的项目实施及其经营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长期投资协议签定后,本公司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本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本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 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本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对外长期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一)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二)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转让对外长期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三)对外长期投资转让应由本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 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对外长期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本公司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董事会办公室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本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决定性作用。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应按本公司关于派出人员的选拨审批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本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本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在参与投资单位的决策后,要将有关事项向本公司报告并获得同意。派出人员每年应与本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本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本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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