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堂: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0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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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1428        证券简称:数据堂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8 月 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经过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由数据堂(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
第四条 公司名称:数据堂(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11 号楼 1 层 101-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5199.3687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运营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引领数据开放。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市场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人工智能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 1.4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涉外社会调查。(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序 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数量(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齐红威              6,583,860        43.8924      净资产折股 2014-4-30

2      王建                3,291,930        21.9462      净资产折股 2014-4-30

3      北京国泰嘉泽创业投 1,500,000        10          净资产折股 2014-4-30

      资中心(有限合伙)

4      北京众创梦达信息技 1,200,000        8            净资产折股 2014-4-30

      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

      合伙)

5      肖永红              921,930          6.1462      净资产折股 2014-4-30

6      丰强泽              789,210          5.2614      净资产折股 2014-4-30

7      北京上云创展投资中 450,000          3            净资产折股 2014-4-30

      心(有限合伙)


8      揭宇飞              263,070          1.7538      净资产折股 2014-4-30

合计                      15,000,000      100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199.3687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普通股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普通股股份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公开转让股票,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票与股东名册

                            第一节  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股票形式,登记存管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八条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应当载明的事项,除《公司法》的规定外,还应该包括公司股票公开发行管理机构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股东名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的内容应符合证券登记机构的要求。股东名册至少登记以下事项:
(一) 各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存完整的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 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条(二)项规定以外的股东名册;
(二) 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等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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