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6 号 关于对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聚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418 号 2705、2706 室。 陈庆华,数聚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3 月,谭军安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 取得数聚股份股票 3,500,000 股,系为陈庆华代持,双方签署代持协议。2024 年 6 月,数聚股份进行权益分派,代持股份数量 变更为 4,287,500 股,代持股份占总股本的 14.2906%。针对前述股份代持行为,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数聚股份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陈庆华由他人代持股份,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公 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同时,陈庆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数聚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庆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定期披露代持整改进展情况,尽快清理代持事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