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12月04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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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6 号

关于对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数聚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聚股份、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418 号 2705、2706 室。
    陈庆华,数聚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你方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0 年 8 月至 2022 年 3 月,谭军安陆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
取得数聚股份股票 3,500,000 股,系为陈庆华代持,双方签署代持协议。2024 年 6 月,数聚股份进行权益分派,代持股份数量
变更为 4,287,500 股,代持股份占总股本的 14.2906%。针对前述股份代持行为,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数聚股份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

    陈庆华由他人代持股份,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公
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同时,陈庆华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数聚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庆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定期披露代持整改进展情况,尽快清理代持事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方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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