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3.53 亿元,年营业收入约 923.37亿元。 (三)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国资委,其通过北京国管、京能集团间接控制收 购人 28.46%股权。北京市国资委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按照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故本报告书不对北京市国资委控制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情况进行披露。 三、收购人控股股东的核心企业、核心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京能集团除京能热力外,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及核心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直接持股 主营业务 比例 1 北京京能电力股 669,462.10 66.73 电力、能源的建设与投资管理 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能清洁能 2 源电力股份有限 824,450.81 68.481 电力生产、投资咨询 公司 驻京党政机关、驻京部队、大 3 北京市热力集团 766,743.00 100.00 型宾馆饭店等公共建筑及居民 有限责任公司 住宅的采暖、生活热水和部分 工业用热 对集团成员单位经营开展存 4 京能集团财务有 500,000.00 60.00 款、自营贷款、有价证券投 限公司 资、委托贷款、同业拆借以及 财务顾问和咨询等业务 5 京能置业股份有 45,288.00 45.26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限公司 6 北京京煤集团有 371,765.00 100.00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旅游酒 限责任公司 店、餐饮超市 7 北京昊华能源股 143,999.79 63.31 商品煤开采、洗选,煤制品加 份有限公司 工、销售 8 北京能源国际控 300,000.00 32.142 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投资咨 股有限公司 万港元 询 1 其中5.72%通过北京能源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2 全部通过北京能源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持有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直接持股 主营业务 比例 9 北京健康养老集 100,000.00 100.00 普惠型养老服务 团有限公司 四、收购人及董监高最近两年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内均 未受到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位 国籍 境外永久 居留权 1 付 强 男 董事长 中国 无 2 高庆宏 男 副董事长 中国 无 3 吴佳滨 男 董事、总经理 中国 无 4 丁理峰 男 董事 中国 无 5 谢凌宇 女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 中国 无 总经理 6 赵 臣 男 董事 中国 无 7 仝德良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无 8 徐福云 女 独立董事 中国 无 9 粟立钟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无 10 李海滨 男 监事会主席 中国 无 11 牛延军 男 监事 中国 无 12 王 静 女 职工监事 中国 无 13 刘海燕 女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中国 无 14 司 佳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无 15 梅德芳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无 五、收购人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收购人及收购人控股股东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有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为 263,640,000.00 元,实收资本(股本)为 263,640,000.00 元。收购人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要求。 (三)收购人及控股股东诚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收购人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不存在被列入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和其他领域各级监管部门公布的其他形式“黑名单”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有关要求。 (四)收购人承诺 收购人承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及控股股东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具有收购挂牌公司的主体资格。 六、本次收购方式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股份或表决权。 2024年 10月 30日,收购人与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签署《股份转让 协议》,受让陈燕民、刘伟、韩彩云、王吉标持有的挂牌公司合计 7,000,000 股普 通股,占挂牌公司本次定向发行前总股本的 12.05%,其中受让陈燕民 3,668,953 股、受让刘伟1,820,589股、受让韩彩云791,578股、受让王吉标 718,880股。 同日,收购人与陈燕民、韩彩云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协议转让标的股 份完成过户之日起,陈燕民、韩彩云将其持有的挂牌公司合计 21,589,416 股普通股 对应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收购人行使,占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前总股本 的 37.17%。委托期限为 36 个月,且到期日不早于本次定向发行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之日。 2024年 10月 30日,收购人与挂牌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收购人拟认购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 20,000,000 股普通股,占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后总股本的 25.62%。 本次协议转让及定向发行完成后、表决权委托生效期间,收购人直接持有挂牌 公司 34.58%股份,合计控制挂牌公司 62.23%表决权,成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控 股股东。 本次收购前后,挂牌公司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收购前 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后、 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后、 股东 定向发行前 定向发行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收购人 0 0.00 7,000,000 12.05 49.23 27,000,000 34.58 62.23 陈燕民 21,427,050 36.90 17,758,097 30.58 0.00 17,758,097 22.74 0.00 刘伟 10,6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