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要求就章程修改事项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众公司的资产处置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挂牌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明确计划。 若后续根据挂牌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资产处置或重组,收购人及挂牌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未来 12 个月内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形式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挂牌公司员工聘用形式进行调整的明确计划。 若后续根据挂牌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收购人及挂牌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员工安置工作。 十五、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一)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挂牌公司均能够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双方《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等方面与股东相互独立,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经营能力。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依法行使其作为挂牌公司股东的权利,挂牌公司的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不因本次收购而发生变化;挂牌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2、收购人及控股股东承诺 为保证挂牌公司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分别作出《京能热力关于保证华清安泰独立性的承诺》《京能集团关于保持华清安泰独立性的承诺》,主要内容详见本报告书“十六、收购人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之“(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公开承诺”。 (二)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收购人所属行业为“D44 电力、热力生产 和供应”,主营业务为热力供应和节能技术服务,主要是向最终用户(例如小区业主)提供热力供应服务,同时向部分用户提供生活热水,收入主要来源于供暖费。收购人供热服务采用的主要热源形式有分布式燃气锅炉供热、工业余热、多种可再生能源耦合等。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挂牌公司所属行业为“M75 科技推广和应 用服务业”;按照《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挂牌公司所属行业为“M7514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挂牌公司主营业务是利用热泵技术为民用、工业建筑提供能源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安装、建筑用能碳减排管理、热泵能源系统的智慧运营等综合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依靠技术实现的工程规划设计及建设收 入。 收购人及收购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与挂牌公司在主营业务、核心技术与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客户结构、供应商结构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收购人属于传统供热领域。收购人控制的子公司中,江苏京能知己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京能未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截至目前暂无实质经营业务,未来业务发展可能涉及利用地热、空气源、水源等多种热泵技术耦合提供供热、供冷综合服务。该等公司为供热项目的投资运营商,向终端用户提供供热、供冷服务并收取供热、供冷费,属于热力供应业务,与挂牌公司的热泵系统规划设计及建设服务存在显著差异,与挂牌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收购人控股股东间接控制的北京市天银地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公司,为北京市朝阳区奥运村住宅、公建提供热泵供暖、供冷和生活热水服务,属于热力供应业务,与挂牌公司的热泵系统规划设计及建设服务存在显著差异,与挂牌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收购人及控股股东承诺 为有效避免与挂牌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分别作出《京能热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京能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详见本报告书“十六、收购人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之“(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公开承诺”。 (三)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1、基本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与挂牌公司之间不存在交易,收购人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与挂牌公司发生的交易详见本报告书“十一、收购人及关联方、收购人董监高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情况”之“(二)收购人关联方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公众公司发生的交易”。 2、收购人及控股股东承诺 为规范本次收购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和所控制的企业与挂牌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分别作出《京能热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京能集团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详见本报告书“十六、收购人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之“(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公开承诺”。 十六、收购人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所作公开承诺 1、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京能热力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为本次收购华清安泰所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向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对所提供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为本次收购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关于具备收购主体资格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京能热力关于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体包括: 1、本公司未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本公司最近 2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本公司最近 2年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本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另外,本公司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行政处罚、有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中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3、关于保持挂牌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京能热力关于保持华清安泰独立性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次收购华清安泰完成后,本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完善华清安泰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整体经营效率,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华清安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股东职责,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利用自身资源积极推进华清安泰的业务发展,改善华清安泰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提升华清安泰的核心竞争力。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华清安泰《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力、履行股东义务,将与华清安泰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华清安泰将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本公司控制华清安泰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收购人控股股东作出《京能集团关于保持华清安泰独立性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本集团将与华清安泰之间保持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华清安泰将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性。 本集团通过京能热力控制华清安泰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4、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京能热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收购前,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与华清安泰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公司作为华清安泰控股股东或取得华清安泰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除华清安泰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避免从事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可能对华清安泰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活动; 3、本公司不以华清安泰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华清安泰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4、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华清安泰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华清安泰或其控股子公司(但华清安泰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自愿不承接该等业务机会的除外); 5、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华清安泰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作为华清安泰控股股东之日止。” 收购人控股股东作出《京能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集团作为华清安泰间接控股股东或通过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京能热力,002893.SZ)控制华清安泰期间,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除华清安泰以外的其他企业将积极避免从事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可能对华清安泰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活动; 2、本集团不以华清安泰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华清安泰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3、如本集团及本集团控制的除华清安泰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华清安泰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集团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华清安泰或其控股子公司(但华清安泰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自愿不承接该等业务机会的除外); 4、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华清安泰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集团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上述承诺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集团不再通过京能热力控制华清安泰之日止。” 5、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收购人作出《京能热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与华清安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2、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与华清安泰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包括回避表决等公司治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将不通过关联关系谋求不正当利益,不会进行任何有损华清安泰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4、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企业将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华清安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的资金、资产,亦不要求华清安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为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5、本公司控制华清安泰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 收购人控股股东作出《京能集团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本集团与华清安泰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控股公司将尽量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 2、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集团与华清安泰将在平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