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收购人浙商证券及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将保证公众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的独立性,具体承诺如下: “(一)人员独立 1、保证国都证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国都证券专职工作,不在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国都证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国都证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二)资产独立 1、保证国都证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国都证券的资产全部处于国都证券的控制之下,并为国都证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国都证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国都证券的资产为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三)财务独立 1、保证国都证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国都证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国都证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国都证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国都证券的资金使用、调度。 5、保证国都证券依法独立纳税。 (四)机构独立 1、保证国都证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国都证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国都证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业务独立 1、保证国都证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收购人(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国都证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节 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一、收购人关于本次收购行为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 (一)收购人出具的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收购人承诺: “收购人已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的要求编制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了本次收购的具体情况,并拟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文件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公告。” (二)关于符合《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公众公司条件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一节 收购人基本情况”之“五、收购人主体资格”之“(三)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收购的情形”。 (三)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之“二、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四)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之“三、对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五)关于维护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 对公众公司的影响”之“四、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六)关于本次收购股份锁定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五、本次收购完成后相关股份限售情况”。 (七)关于收购资金来源的承诺 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本次收购基本情况”之“三、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之“(二)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八)关于金融类资产的相关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之“7-1 类金融业务监管要求”,“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浙商证券与国都证券均为根据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从事金融类业务。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承诺以下事项: “完成收购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政策及制度要求,督促国都证券在金融监管制度规定范围内,审慎履行金融机构业务职能。” (九)关于不注入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类资产的承诺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承诺以下事项: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本公司不会向国都证券注入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国都证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及投资业务,并将督促国都证券按照《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及制度要求,为涉房业务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浙商证券作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作出如下承诺: “浙商证券将依法履行本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如果未履行本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国都证券的股东大会及股转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国都证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本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对国都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国都证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收购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节 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一、专业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财务顾问 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7615941 财务顾问主办人:杜由之、郑士杰、张诺亚 (二)收购人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羽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电话:010-66413377 传真:010-66412855 经办律师:王元、陈一敏、张璇 (三)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机构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袁华之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 电话:010-58137799 传真:010-58137788 经办律师:张刚、刘朝 二、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八节 相关声明 一、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吴承根 年 月 日 二、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杜由之 郑士杰 张诺亚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三、收购人法律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王元 陈一敏 张璇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颜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收购人就本次收购作出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协议文件; (四)收购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 (五)收购人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六)收购人法律顾问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公众公司法律顾问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依法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国都证券,查阅地点具体如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0层 联系人:李永梅 电话:010-84183126 传真:010-84183129 电子邮箱:guodudb@guodu.com 投资者也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及其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