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29 日召开的国都证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 2024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国都证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约定在其 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等相关事项。因此,本次股权收购不触发国都证券全面要约收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收购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尚待取得股转系统的合规性确认。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的方案、本次收购的相关协议未发生变化。收购人浙商证券本次收购的方案不存在违反《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质押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收购对国都证券的影响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次收购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外,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后续顺利完成国都证券董事会改组,收购人将成为国都证券的控股股东,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交投集团将成为国都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浙商证券、交投集团已就规范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保持国都证券独立性等事项出具承诺,上述承诺系收购人浙商证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对承诺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国都证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浙商证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买卖国都证券股份的情形。 七、收购人与国都证券发生交易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浙商证券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与国都证券发生重大交易的情况。 八、本次收购的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浙商证券出具的书面确认,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收购,收购人浙商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如下承诺事项:《关于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关于符合〈收购管理办法〉收购公众公司条件的承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关于维护公众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关于本次收购股份锁定的承诺》《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关于金融类资产的相关承诺》《关于不注入房地产开发及投资类资产的承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该等承诺事项的主要内容未发生变化。 九、《收购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 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的编制,但经本所律师审阅,《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修订稿)》结构完整,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在格式和内容上均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第 5 号准则》的规定。 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浙商证券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签署的相关协议、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