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传播: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12月0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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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发布了《微
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25)(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
15:00 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 15:00,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乃侨先生主持,参加会议
的股东就《通知公告》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了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等事宜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1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
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律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截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
股东名册,并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0094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共 3 名,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81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

  2、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3、列席会议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三)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关于为子公司微电互动(广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通知公告》中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内容相符。除上述议案之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审议事项,未发生否决议案、修改议案或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亦不存在遗漏、搁置审议事项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审议并表决了《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微电互动(广州)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

  同意股数 194358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股数 54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对本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无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获得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数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通知公告》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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