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思:公司章程(2024年12月)

2024年12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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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依法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或其他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除外,该等董事、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相关监管制度和业务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 时;

                                                          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 时;

                                    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相关监管制度和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条第一款所属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监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决议并书面答复监事会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出请求的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出请求的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决定并书面答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或者监事会虽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未在作出监事会决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或符合条件的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应向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及公告股东会决议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且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会议通知公告当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仅限于采用现场会议时)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若适用)。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会议通知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会议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自然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的股东)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依法代表该股东的其他自然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或者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依法作出的相关书面决议原件。

  第五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的,应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同时加盖机构股东公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时,也可以提供机构股东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依法作出的相关书面决议原件,该决议除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外,还应加盖机构股东公章。

  (六)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由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代理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定的会议场所。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的,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所代表的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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