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享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等事项。 第六十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若有)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享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享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享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一条 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东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会议无法继续进行的,经代表现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可以重新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会议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六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会会议上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仅限于采用现场会议时)、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享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 以上通过。 3 第七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相关监管制度和业务规则规定应当以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其他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2 以上通过,但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3 第七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名,分别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会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七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会议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七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最后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会议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一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决议应当及时宣布,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会议变更前次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会议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在本次股东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一节 董事 第八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外),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八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发生该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个月内完成董事改选。 第九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离任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离任后 1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第九十一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由 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决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决定相关事项,该等授权应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且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