彦林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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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的核查、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或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比照本章程第八十二条董事相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第八十三条关于董事候选人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的相关规定,同时适用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条 监事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若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不少于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每个监事有1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请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

  临时监事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全国股转系统《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持续地披露信息。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的信息。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前述指定媒体。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百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本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公司如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五十五条 若公司被收购,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三)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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