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裕股份: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4年12月09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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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27

 证券代码:839561        证券简称:永裕股份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4 年 12 月 6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12 月 6 日

  作出主体:其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皖芜环(湾)罚(2024)40 号)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 挂牌公司

                              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 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产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

                                                                          公告编号:2024-027

 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 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 定。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1、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号皖芜环(湾)罚(2024)40 号),对公司铸造车间位于(安 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原粤泰钢构厂区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依法履行环
 评报批手续,擅自建设安装 1 台型号为 ACM-1500 的铝合金工业炉窑。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 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 规定。

    2、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6 日出具的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涉案号皖芜环(湾)罚(2024)40 号),公司在正常生产时,产生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覆膜砂制芯工序生产时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做到全封闭, 作业区域上方有 4 台换气扇正在转动。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第 2 项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
 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 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挥 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的规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 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 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

                                                                          公告编号:2024-027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针对你公司第 1 项违法行为,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 则》(附件表 1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 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的规定,针对你公司第 2 项违法行为,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表 19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金额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后,公司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将吸取本次行政处 罚的教训,强化环保意识、加强安全环保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化 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4-027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书 皖芜环(湾)罚(2024)40 号

                                  芜湖永裕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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