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宝股份:对外投资制度

2024年12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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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430590        证券简称:晶宝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 9 票;弃权票为 0 票;反对票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照《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及投资方式

    第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是指以公司货币资金、实物、债权、净资产、无形
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单独或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出资与其他经济组织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资、合作经营的控股、参股公司。

  (二)与境外公司、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短期投资及委托理财。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明晰对外投资的产权关系,确保投资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标准要求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具备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要求:

  1、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办法,增加市场前景好的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经济效益。

  2、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人员水平,增加利润。

  3、有利于公司的技术改造,能够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

  4、扩大公司知名度和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

  5、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6、能够为公司增加收益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以下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除以上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七条 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业务部门提出项目设想,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形成拟定的项目材料。组织本公司项目团队及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二)评审通过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三)根据需要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按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一)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认,公司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由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

  (二)实施小组或相关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总经理班子或董事会汇报。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四)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依据国家规定办理,需要补充规定的应由合资合作单位提出意见,报公司批准后予以施行。

  (五)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及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财务部门有权按规定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查阅对外投资子公司的财务决算资料会计核算资料。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和掌握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2、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3、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收回及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被投资公司章程中的
有关规定办理。出现对外投资转让或投资收回情形时,实施小组(或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报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成都晶宝时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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