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谷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10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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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价值。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在公司不设董事会秘书的情况下,信息披露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业务主管。

    第一百八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以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和本章程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时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情形,公司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络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址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者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址。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应充分考虑股东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终止挂牌过程中应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其中,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
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现金选择权、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基金等方式对投资者损失进行合理的补偿。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
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符合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内蒙古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
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以下无正文】

                                      内蒙古云谷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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