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12月11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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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7 号

  关于对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寰创或公
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己楼 6 层 02B 座。
    上海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丰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丁楼 7027 室。
    于松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李贤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李大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黄胜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经查明,上海寰创有以下违规事实:

    自 2014 年 10 月起,璞丰投资、于松来、李大芃、李贤平、
黄胜华由第三方代为持有上海寰创股份合计 510,304 股,构成股份
代持违规,上海寰创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挂牌,挂牌时未披露上
述情况;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股份代持已解除。此外,上述
主体还存在员工持股平台份额代持情形。

    上海寰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六条及第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四条、第十一条和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璞丰投资参与股份代持,且未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于松来、李大芃、李贤平、黄胜华未能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上海寰创、璞丰投资、于松来、李大芃、李贤平、黄胜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治理合法合规、股权结构明晰。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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