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7 号 关于对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寰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寰创或公 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己楼 6 层 02B 座。 上海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丰投资),公司控股股东,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丁楼 7027 室。 于松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李贤平,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李大芃,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 黄胜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经查明,上海寰创有以下违规事实: 自 2014 年 10 月起,璞丰投资、于松来、李大芃、李贤平、 黄胜华由第三方代为持有上海寰创股份合计 510,304 股,构成股份 代持违规,上海寰创于 2015 年 10 月 19 日挂牌,挂牌时未披露上 述情况;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股份代持已解除。此外,上述 主体还存在员工持股平台份额代持情形。 上海寰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第六条及第十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试行)》(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四条、第十一条和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璞丰投资参与股份代持,且未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于松来、李大芃、李贤平、黄胜华未能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及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以及《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上海寰创、璞丰投资、于松来、李大芃、李贤平、黄胜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治理合法合规、股权结构明晰。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 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