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32 证券代码:871927 证券简称:闽威实业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汪晴女士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汪晴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情况,我认为汪晴女士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方翔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认为,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经核查,方翔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身体情况,我认为方翔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公告编号:2024-032 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认为,《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福建闽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洪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