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升: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24年1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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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及“替代投资公司承担同等责任”已经事实上为第三人设定了责任,可能引发对第三人的追偿纠纷,但本案却未让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行使抗辩权。

  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法院可以追加君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见判决书第 9 页第 6 行) 。这一认定与本案中法院自己查明的“投资公司未加
盖公章”的事实直接存在矛盾。正常情况下,协议未经该方当事人盖章确认的情
况下,对该方当事人显然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但一审法院对此却作出了相反认定。

  2、一审法院认定该《执行承诺书》对投资公司已经发生效力,并认为上诉
人“应为替代投资公司承担同等责任”(见判决书第 10 页第 4 行) ,但这“替
代”的用词不属于规范的法律用语,且其未明确这一判断是是基于何种事实基础。同时,本案判决一旦生效,上诉人就有权向投资公司对替代的损失进行追偿。现一审法院在投资公司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代投资公司承担了《执行承诺书》项下的责任,事实上对第三人作出了需要承担实体责任的不利判决,而法院却未让该第三人参与诉讼及行使抗辩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仲裁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
作出的(2024)浙 0106 民初 21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刘晓祥对安美微客(北京)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浙 0106 民初 172
号民事判决中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7541 元,由刘晓祥负担。

  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刘晓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审情况

  尚在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一审判决结果有利于公司,但对方提出了上诉,最终结果尚未确定。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目的是加快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回收,目前,本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上诉期内,所涉及的款项能否回收还取决于生效判决和执行结果。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跟踪诉讼进展情况,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上诉状》

  (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杭州东方网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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