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合伙人 10.38 0.89 8.00 群开发所软件负 责人 技术中心-数字集 46 郑敏敏 有限合伙人 5.19 0.44 4.00 群开发所软件工 程师 合计 1,168.00 100.00 900.00 -- 根据各合伙人签署的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各合伙人出资前后六个月的流水进行核查、对各合伙人进行访谈确认,众程智达各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其持有持股平台出资份额并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津移通信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代持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参与员工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均仍为津移通信员工。 2. 第二次股权激励 2023 年 8 月 3 日,津移有限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天津七一二 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同日,津移有限监事会作出监事会审核意见,审议了股权激励方案及激励名单。 2023 年 8 月 22 日,天津津智作出《关于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的批复》,原则同意《天津七一二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 2023 年 8 月 23 日,津移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天津七一二 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议案》,同意股权激励方案,包括股权激励 名单及数量,该方案实施后津移有限增加注册资本至 15,200 万元。2023 年 8 月 24 日,本次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与津移有限签署了《股权授予协议书》,授予激励对象相应激励股权,相关股权锁定期为 5 年,在锁定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2023 年 8 月,各激励对象共同出资设立员工持股平台众程智达第贰。同月, 众程智达第贰通过众程智达向津移有限增资,众程智达第贰出资结构及自然人合伙人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下: 间接持有 取得股权时(2023 年 8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公司股份 月)在津移有限担任的 号 名 (万元) (%) 数(万 职务 股) 1 李春远 普通合伙人 20.04 4.00 8.00 办公室副主任、战略发 展部部长助理 2 张东阳 有限合伙人 25.05 5.00 10.00 铁路通信市场一处办事 处主任 3 吴丽平 有限合伙人 25.05 5.00 10.00 城轨通信市场二处办事 处主任 4 勾佳星 有限合伙人 25.05 5.00 10.00 铁路通信市场一处办事 处主任 5 路鹏 有限合伙人 25.05 5.00 10.00 铁路通信市场二处办事 处主任 6 杜伟 有限合伙人 25.05 5.00 10.00 铁路通信售后服务处副 处长 7 刘香 有限合伙人 25.05 5.00 10.00 警用集群市场处办事处 主任 8 郑泽勇 有限合伙人 25.05 5.00 10.00 铁路通信市场三处办事 处主任 9 刘旭 有限合伙人 25.05 5.00 10.00 铁路通信市场一处办事 处主任 10 王立东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铁路通信开发 所产品负责人 11 张相波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地铁项目部办 事处主任 12 赵蕊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数字集群开发 所软件负责人 13 吕振文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铁路通信开发 所产品负责人 14 侯建爱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数字集群开发 所软件负责人 15 史丙臣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数字集群开发 所硬件负责人 16 周冠良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铁路通信市场一处营销 间接持有 取得股权时(2023 年 8 序 合伙人姓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公司股份 月)在津移有限担任的 号 名 (万元) (%) 数(万 职务 股) 主管 17 张海超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铁路通信设计 所软件负责人 18 王永佳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铁路通信开发 所产品负责人 19 王晓强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铁路通信设计 所产品负责人 20 郭龙昊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数字集群开发 所软件工程师 21 贾新杰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警用集群市场处副处长 22 徐甜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5G 应用开发 所软件工程师 23 薛佳 有限合伙人 20.04 4.00 8.00 技术中心-铁路通信开发 所产品负责人 合计 501.00 100.00 200.00 -- 根据各合伙人签署的承诺,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各合伙人出资前后六个月的流水进行核查、对各合伙人进行访谈确认,众程智达第贰各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其持有持股平台出资份额并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津移通信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代持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上述参与员工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均仍为津移通信员工。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人数、住所、持股比例、发起人出资资格以及出资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 3. 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七一二,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