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缇石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北京缇石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六区 20 号楼 1-15 层 101 内 12 层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经营范围: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 期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 北京中景橙石科 2028 年 6 月 13 技股份 有限 500 万元 货币 日 公司 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条 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 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任免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批准董事的报告; (三)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由股东任免。 第十四条 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董事的授权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由股东任免。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担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营业期限:长期。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生效。 第二十一条 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定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