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芃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12日查看PDF原文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和直系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财务负责人除符合前款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或者具有会 计专业知识背景并 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履 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
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至监事会时生效: 1、监事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职 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上述情形下,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空缺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以书面通 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于会议召开前2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 定做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至少 10 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股东意见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由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公开转让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按照公司一般股利分配政策执行。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送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方式送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与邮件接收人电话确认收到文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该传真进入被送达人指定接收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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