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润金环保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 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 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 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 第七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 监 事......31 第二节 监事会......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4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36 第一节 通 知......36 第二节 公 告......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9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40 第十三章 附 则......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中科润金环保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朱金才、刘书、陈荣、杨伟、崔静、张冉冉、何峰、缑志杰、张红、贾晓娟、朱一青 11 人为发起人,通过对北京中科润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区分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中科润金环保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reenoi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orp。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 106 号 4 层 409a 邮政编码:100028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59.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以一流的产品,技术,服务和管理创造一流的企业,从而保障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水污染治理;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钻采专用设备销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污泥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业设计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消毒器械生产;消毒器械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以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 2150 万的股 本,发起人以其在有限公司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认缴股份公司的股份,净资产超出8590959.43 元的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发起人名 认缴情况 实际缴付情况 称或 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 缴付股份数 出资时间 出资 方式 方式 朱金才 1752.5万股 2015.7.8 净资产 1752.5万股 2015.7.8 净资产 朱一青 107.5万股 2015.7.8 净资产 107.5万股 2015.7.8 净资产 贾晓娟 107.5万股 2015.7.8 净资产 107.5万股 2015.7.8 净资产 刘书 5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5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陈荣 22.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22.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杨伟 10.5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10.5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崔静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张冉冉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何峰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缑志杰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张红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20.00万股 2015.7.8 净资产 2150.00万股 合 计 其中 2150.00万股 货币出资为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59.5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全部为普 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股东所持股份以公开方式转让的,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股东所持股份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的,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且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