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862 证券简称:兴洋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董事长的授权,董事长对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 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发生非日常经营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划 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二)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50%,或不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董事会可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以下非日常经营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10%,或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上条所述“非日常经营性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性交易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 1、银行授信或融资 (1)同一银行授信额度低于 300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审批;3000 万元以上低于 15000 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审批;15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2)单笔银行融资(包括签发承兑汇票、开立进口信用证敞口部分)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审批;3000 万元以上低于 150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审批;15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2、采购、销售等日常业务类交易 (1)属原材料采购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低于 15 万元的,授权业务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合同金额 15 万以上低于 15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签署,在 15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2)属产品销售合同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低于 15 万元的,授权业务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合同金额 15 万以上低于 15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签署,在 15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3)公司其他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低于 15 万元的,授权业务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合同金额 15 万以上低于 15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签署,15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3、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期间费用审批 (1)低于 15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审批; (2)15 万元以上的,董事长审批。 4、公司一般性、经常性业务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 和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 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 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董事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 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都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