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翔科技:公司章程

2024年12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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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并回避。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连续 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2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连续 180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2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将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如有)、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做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提案后即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法律、行政法规
          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保证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近或相同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四)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将在 2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在该等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给公司股东提供适时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制订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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