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公司的监事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择产生。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监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记名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是章程的附件。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确保监事 会会议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职责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 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材料、解答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一百五十九条 若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公司主动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投资者保护措施,通过提供回购安排等方式为其他股东的权益提供保护;公司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该与其他股东主动、积极协商解决方案。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向各股东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必要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达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进行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度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按照前述规定,公司在提取 10%法定公积金和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后,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积极推进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五)公司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股票如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让,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按照该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一般股利分配政策执行。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时,公司指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 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