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954 证券简称:龙创设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上海龙创汽车设 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 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送及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 会。 本制度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等。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十条 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 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 说明书、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六)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 让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一)财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 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主办券商应当督促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第十七条出具的专项 说明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 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 划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筹划和进展情况: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大幅波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及相 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 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三节 交易事项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 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