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四节 关联交易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规则》《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披露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 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 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 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限售股份的,在限售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应当按照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达到 5%的整数倍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如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 牌决定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公司及各分公司和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反馈制度,出现以上所涉及事项时, 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应于事件发生当日以书面或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颁布 的《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 通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 该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转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发 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信息披露事务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 5、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 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 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做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 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 1、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2、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本条第 1 项所列文件,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和股东来访接待 专员。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 股东咨询电话:021-67649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