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创设计: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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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832954        证券简称:龙创设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规则》”)《上海龙创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决策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 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七)书面协议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八)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九)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交易程序应当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财务部承担配合工作。

  就关联交易事项,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另设联系人,负责关联交易事项的报批、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关联人信息库,于每年初就关联人信息进行调查,汇总变动信息,并进行及时更新,更新后将关联人信息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各单位关联交易联络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因间接关联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和不确定性,各单位应积极协助补充关联人信息,及时提醒董事会秘书进行更新。

  公司关联人信息数据仅供内部参考使用。如发生信息外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如因事先确实无法认定关联人而进行的交易事项,应在发现交易对方为关联人时,争取在第一时间暂停该项交易并立即补报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交易进展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交易的对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交易条款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交易可持续进行。相关情况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如拟延长该交易或变更交易条款,则需按照本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管控公司的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少于 5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五条或者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方的,在
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方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五章 特定类型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等,不包括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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