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年12月13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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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40 号
关于对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
南宫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钢铁路 8 号。
邵婷,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姚新征,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持股 5%
以上股东)。
经查明,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直通
航)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22 年 8 月, 北直通航董事、 总经理杨毅通过大宗交易将
159.40 万股北直通航股票转让给姚新征, 双方口头约定由姚新征
代杨毅持有相关股票。 2022 年 9 月, 北直通航进行权益分派,
姚新征代杨毅持有的北直通航股票变为 318.80 万股。 2023 年 4
月至 5 月, 姚新征根据杨毅授意, 卖出北直通航股票 318.52 万
股。
2023 年 4 月, 杨毅通过大宗交易将 250.25 万股北直通航股
票转让给王清, 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清代杨毅持有相关股票。 2023
年 5 月, 王清根据杨毅授意, 卖出北直通航股票 164.00 万股。
2024 年 10 月 24 日, 北直通航披露《关于股东股份代持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 对上述股份代持情况进行披露。 截至目前,
姚新征仍代杨毅持有 0.28 万股北直通航股票, 王清仍代杨毅持
有 86.25 万股北直通航股票, 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尚未整改完毕。
北直通航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代持情况, 披露的股东持股信
息不准确,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不晚于 2024 年 5 月, 北直通航董事会秘书邵婷已知悉杨毅
的股票交易过程, 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未进一步了解并
及时披露股份代持事项, 对北直通航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 -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
三条的规定。
股东(原持股 5%以上股东) 姚新征知悉并参与了股份代持
行为, 但未配合北直通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直通航、 邵婷、 姚新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和《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则要求,
诚实守信、 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并尽快解除股份代持。 特此告诫你方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直通航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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