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140 号 关于对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邢台市 南宫市经济开发区西区钢铁路 8 号。 邵婷,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姚新征,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原持股 5% 以上股东)。 经查明, 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直通 航)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 - 2022 年 8 月, 北直通航董事、 总经理杨毅通过大宗交易将 159.40 万股北直通航股票转让给姚新征, 双方口头约定由姚新征 代杨毅持有相关股票。 2022 年 9 月, 北直通航进行权益分派, 姚新征代杨毅持有的北直通航股票变为 318.80 万股。 2023 年 4 月至 5 月, 姚新征根据杨毅授意, 卖出北直通航股票 318.52 万 股。 2023 年 4 月, 杨毅通过大宗交易将 250.25 万股北直通航股 票转让给王清, 双方口头约定由王清代杨毅持有相关股票。 2023 年 5 月, 王清根据杨毅授意, 卖出北直通航股票 164.00 万股。 2024 年 10 月 24 日, 北直通航披露《关于股东股份代持及 整改情况的公告》, 对上述股份代持情况进行披露。 截至目前, 姚新征仍代杨毅持有 0.28 万股北直通航股票, 王清仍代杨毅持 有 86.25 万股北直通航股票, 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尚未整改完毕。 北直通航未及时披露上述股份代持情况, 披露的股东持股信 息不准确,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不晚于 2024 年 5 月, 北直通航董事会秘书邵婷已知悉杨毅 的股票交易过程, 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未进一步了解并 及时披露股份代持事项, 对北直通航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 -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 三条的规定。 股东(原持股 5%以上股东) 姚新征知悉并参与了股份代持 行为, 但未配合北直通航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和《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 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直通航、 邵婷、 姚新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和《信息披露规则》 等规则要求, 诚实守信、 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并尽快解除股份代持。 特此告诫你方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直通航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