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4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为 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现股份公司股东。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北方科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路 6 号院 1 号楼 1 至 10 层 101 内 06 层 04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999,998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 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为用户提 供 优质服务,使公司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零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第一类 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食品互联网销售: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工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销售;谷物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餐饮管理;新鲜水果零售;新鲜水果批发;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4,999,998 股,成立时由原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全部认购,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下: 发起人姓名 认购股份数(股) 实缴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苏喜红 4,821,856 4,821,856 94.55 净资产折股 张宏博 278,184 278,184 5.45 净资产折股 合 计 5,100,040 5,1400,040 100.00 净资产折股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 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竞价或做市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