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7555 证券简称:中电微通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泄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信息披露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 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机构、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是指依照《证券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活 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机构、各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 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登记备案完整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 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部单位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 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 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电科微波通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