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实环境:东实环境及东莞证券关于第二轮问询的回复

2024年12月16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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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及公共服务运营和填埋场治理及场地修复业务的主要合同多数为长期合同,到期后多自然终止,多数具备排他性,不能够自动续期,基于发行人具备在东莞地区的固废治理完善产业链、品牌影响力、属地响应等优势,
预期能够持续获得该类业务订单;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具备稳定性,未来业绩可持续,基于根据在手订单测算,发行人未来 1 年城市环境及公共服务运营业务业绩规模约为 46,276.54 万元,填埋场治理及场地修复业务业绩规模约为18,663.73 元,合计约为 64,940.27 万元;

  2、关于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重叠客户或供应商,发行人与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相互或单方让渡商业机会、分摊成本费用、调节经营业绩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现有核查范围及比例能够支持核查结论;

  3、发行人麻涌环保热电厂项目和麻涌餐厨垃圾处理厂项目符合《14 号解释》“双特征”和“双控制”的条件,适用《14 号解释》的会计处理;发行人 BOO项目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符合《14 号解释》相关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具有合规性,与可比公司相关会计处理一致,具有合理性;

  4、整体而言,工业固废综合服务应收账款回款比例相较市政固废综合服务、城市环境综合服务的应收账款回款比例稍高,主要原因是工业固废综合服务客户中存在大量民营企业单位,市政固废综合服务、城市环境综合服务的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单位基本不受财政拨款压力的影响,故回款情况相对较好。工业固废综合服务 2023 年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下滑主要原因为工业固废综合服务市场低迷、竞争加剧导致。整体而言,城市环境综合服务应收账款回款比例相较市政固废综合服务更高,主要原因为城市环境综合服务部分主要项目由发行人非全资控股公司实施为主,非全资控股公司的少数股东通常为项目所在地政府控制的企业,该类项目在回款上有一定的优势。部分镇街客户财政压力较大、回款较慢情况下其信用风险特征相比其他镇街客户不存在实质上差异,无需单独计提坏账,发行人已说明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及预计未来的回款时点。同行业可比公司针对应收国补款项的坏账计提政策主要包括纳入账龄组合统一计提以及单列可再生能源补贴组合计提两类,公司将国补款项纳入账龄组合计提坏账符合行业惯例,具有谨慎性、合理性。报告期内 2022 年发行人收到国补电费金额 815.19 万元,其他国补金额受财政拨付进度的影响回款较慢;截
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内国补回款金额共 815.19 万元;国补电费随财政
资金安排进行回款,国补电费回款预计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但未来具体回款时点
存在不确定性;

  5、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取得现金分红后主要用于日常业务经营支出、对外投资、归还借款等;相关现金分红款去向具有去向明细说明、相关银行支付回单等客观证据佐证;除部分分红款向新东粤增资外,其他分红款不存在流向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发行人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情形;

  6、发行人不存在低息或无息资金拆借的情形,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对关联方资金不存在依赖,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中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揭示“大额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7、垃圾焚烧发电及供热行业目前较为成熟,发行人两大电厂在报告期内产能利用率较高,发行人所属地的垃圾焚烧发电及供热行业的市场增量空间有限,但不存在产能利用率过剩的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8、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后能够缓解资金链紧张的情况,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发行人已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分红情况和上市后分红计划,未来具备稳定分红回报投资者的能力;发行人偿还银行借款的需求远超本次拟募集资金的情况下,结合发行人的预计市值和发行规模,本次募资规模具备合理性;

  9、发行人已说明目前全部未决诉讼、仲裁的诉讼标的、形成原因及进展情况,行人已对目前未决诉讼案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经测算,相关案件所涉金额较小,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微小,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政府采购服务模式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主流运营模式之一,且为东莞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主流运营模式,相较于特许经营权模式,在垃圾处理订单取得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该不确定性不会对海心沙环保热电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在发电上网资格等影响经营稳定性的要素方面,政府采购服务模式不存在劣势,发行人已披露了海心沙环保热电厂项目处理能力及收入占发行人比例情况,海心沙环保热电厂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模式开展业务具备稳定性;结合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上市公司及海心沙环保热电厂所处地区垃圾焚烧发电厂所采用的
运营模式,发行人披露海心沙环保热电厂项目采用政府采购服务模式符合行业惯例的依据充分;发行人已就海心沙环保热电厂项目未取得特许经营权对自身经营业绩的影响进行了客观分析和披露,无需进行相关风险揭示;

  11、东实开能、利源有机已于 2024 年 9 月完成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发行人
已披露了东实开能、利源有机的变更业务范围后的经营内容、营收规模、现有竞争业务的消化情况,东实开能、利源有机未来不存在继续经营与发行人同类业务的风险。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进行审慎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名):

                        熊彩虹

                                            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奎              邢剑琛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广东东实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意见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意见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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