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收购人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承诺 孙红光和孙天昕就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事宜,作出如下承诺:“本人承诺未受到刑事处罚、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不存在不良贷款信用记录;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包括证监会网站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不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关于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承诺 孙红光和孙天昕就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事宜,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存在下列情形: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3、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孙红光和孙天昕就保持公司独立性作出了相应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二、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孙红光和孙天昕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作出了相应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三、对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六)关于规范、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孙红光和孙天昕就规范、减少关联交易事宜作出了相应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第四节之“四、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七)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孙红光和孙天昕就股份锁定事宜,作出如下承诺:“本人承诺,本人直接持 有特斯特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是上述限售股份在本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 二、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孙红光和孙天昕就收购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将依法履行《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2、如果未履行《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特斯特的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特斯特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如果因未履行《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特斯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特斯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节 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 一、相关中介机构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浩天(青岛)律师事务所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同安路 886 号 负责人:盛国强 经办律师:王晓莉、王菁 电话:0532-88910088 (二)公众公司法律顾问名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 28 层 负责人:金耀 经办律师:杨振伟、高磊 电话:021-61681600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人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及工作人员与收购人、特斯特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收购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与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活动有关的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 (三)收购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及说明情况; (四)收购人及被收购人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为特斯特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青岛特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荟城路 506 号 4 号楼办公 401 户 联系人:王晓凤 电话号码:0532-68076006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 或 www.neeq.cc)查阅本报告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