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4-063 证券代码:831418 证券简称:ST 三合盛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4)豫民申 9224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皓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梓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63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华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国电投河南工程运维有限公司(曾用名: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12 月 16 日,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在中国 电力设备信息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 20MW 户用光伏开发、建设项目第三次竞争性谈判公告。招标文件明确载明,项目单位、谈判采购方、合同签订方和履约方、发包方为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谈判人为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谈判保证金的受理收款人为被申请人国电投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服务费为中标金额扣除光伏组件暂估费的 1%。 2021 年 12 月 16 日,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被申请人国电投河南电 力工程有限公司转账支付谈判保证金 660000 元。同时,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的 要求提供了投标文件。2021 年 12 月 29 日,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 电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力设备信息网发布中标公告,申请人推荐排序第一名。 2021 年 12 月 31 日,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发 送项目成交通知书,并自称采购方。但是,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却拒绝与申请人签署任何协议。 截止起诉之日,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作为项目采购方也拒绝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书。 2022 年 2 月 17 日,被申请人国电投河南工程运维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 327000 元。但是,对剩余 333000 元谈判保证金,各被申请人却拒绝支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 公告编号:2024-063 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投河南工程运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作出的(2023)豫 0191 民初 27856 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河南省郑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作出的(2024)豫 01 民终 5671 号民事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基于下列事由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一、原判决在审理招标投标买卖法律关系时没有适用特别法。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判决结果错误。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0191 民初 27856 号民 事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 01 民终 5671 号民事判决; 2、请求改判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损失333000元以及以 333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1 年 12 月 16 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 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国电投河南工程运维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郑州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 (2024)豫民申 9224 号。裁定如下:驳回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其他进展 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4-063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资金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主张和维护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豫民申 9224 号。 山西三合盛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