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航科技: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2024年12月17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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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编号:2024-039

 证券代码:831608        证券简称:易航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立案执行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执行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二)收到执行裁定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12 日

(三)立案执行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
书》(〔2024〕琼 96 执异 213 号),裁定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 1369 号裁决。
二、本次立案执行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执行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航科技”或“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其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申请执行人

  姓名或名称: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

  法定代表人:王峥嵘


                                                                          公告编号:2024-039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昆仑信托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与易航科技签署了《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
认购易航科技定向增发的股份,支付认购价款 499,999,991 元。昆仑信托认为,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股份前,向昆仑信托隐瞒了募集资金账户被质押给银行用于为公司关联股东提供担保的事实,导致昆仑信托遭受投资损失。2022 年 1
月 14 日,昆仑信托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作出〔2023〕京仲裁字第 1369 号裁决书,裁决易航科技向昆仑信托赔偿
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2023 年 5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三)立案执行请求和理由

  裁决生效后,昆仑信托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 年 9
月 2 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琼 96 执 792 号执行裁定书。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重大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四)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2024 年 9 月 24 日,易航科技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
为双方在签订的《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合同》中并未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纠纷作为仲裁条款,根据仲裁法规定侵权责任不能作为仲裁事项,京仲裁字第 1369 号裁决书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裁决。
三、本次立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2024 年 9 月 24 日,易航科技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4
年 12 月 12 日,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2024〕琼 96 执异 213 号),海南省第

                                                                          公告编号:2024-039

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23〕京仲裁字第1369 号裁决。
四、本次立案执行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上述仲裁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公司将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妥善处理本次仲裁后续工作,依法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琼 96 执异 213 号)

                                                易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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